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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彩票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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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地标“成”之不易******

  从北京东二环东四十条桥环岛往东,沿着工体北路车行不久就能看到一座椭圆形的体育场,这就是曾在无数国人心目中留下深刻印记的北京工人体育场(以下简称工体)。经过两年多的改造复建,工人体育场足球场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北京首座专业足球场于近日新装亮相。

  《工人日报》记者从北京市重大项目办获悉,工体改复建项目将继续进行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和商业配套施工,预计将在今年3月底全部竣工。届时,一直以来被视为首都最重要体育地标之一的工体将闪亮回归。

  “新工体”呼之欲出

  作为每个城市或地区最具辨识度的标志性建筑或区域,地标总是能够充分体现该城市(地区)的发展底蕴、社会风貌及建设成就。而在众多地标中,以体育场馆为主体的体育地标,在体育迷乃至普通民众心目中一直占有重要位置。

  以修建于1959年的工体为例,作为新中国成立十周年的献礼工程之一,这里曾举办过第一到第四届全运会、1990年亚运会、2001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2004年亚洲杯足球赛和2008年奥运会足球赛等众多国内外大赛,承载着新中国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事业的无数美好记忆。

  “工体在我心目中不仅是一座体育场,更是我和国安、和北京足球的美好记忆,甚至代表着我的青春……”已在工体看了十几年球的北京球迷黄超告诉记者。如今看到修葺一新的工体即将“归来”,黄超和朋友们已经开始期待新赛季能够重回这里,为心爱的国安加油助威。

  正因为蕴含着这种独特而深厚的情感,使得像工体这样的体育地标的改复建并非易事。

  “工体改复建工程启动以来,‘新工体’如何保留国人记忆和城市情怀,延续带给公众的感动和美好,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北京工体改造复建项目总设计师杜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为此,“新工体”设计理念确定为“传统外观、现代场馆”——“传统外观”体现在保持工体原有椭圆形造型、外立面形式和比例、特色元素“三不变”,同时保护并恢复工体建成初期的雕塑、建筑装饰构件等重要元素;“现代场馆”则完全按照国际足联关于专业足球场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增添了很多现代科技设施。

  记忆深处的美好

  不止工体,不止北京,对于体育地标的美好记忆和深厚情感,在国内其他城市也不例外。

  曾在上世纪60年代成为广东工人足球队运动员,后来又担任过广东省体育局局长的董良田,曾在接受采访时动情说道:“广东和广州的现代体育发展历史,与广州这座城市密不可分。”他坦言,体育在广州的城市建设中发挥着巨大功能。

  例如始建于1906年的东较场(现广东省人民体育场),标志着现代体育开始在广东乃至全国萌芽。上世纪80年代天河体育场的修建和第六届全运会的举办,则极大推动了广东体育的跨越式发展,也推动天河区成为如今羊城最繁华的中心区域。

  除了北京和广州,上海的虹口体育场、天津的民园体育场、重庆的大田湾体育场、武汉的新华路体育场等,也是各自城市体育发展历史中不可磨灭的拼图。

  将目光投向国外,同样不乏极具历史底蕴,曾留下很多经典瞬间的体育地标。

  始建于1923年,在2000年得以重建的英国温布利球场,被视为英格兰足球的标志,曾在1966年世界杯见证了英格兰队夺冠的辉煌;位于巴西里约热内卢的马拉卡纳体育场建于1948年,曾以20万观众的容量被誉为世界第一足球场,巴西队三度夺得世界杯后得以永久保留的雷米特杯就存放在这里;位于西班牙巴塞罗那的诺坎普体育场是全欧洲最大的体育场,见证了马拉多纳、罗纳尔多、小罗、梅西等无数球星的高光时刻;当然还有马德里的伯纳乌体育场,意大利米兰的圣西罗球场,法国巴黎的王子公园体育场……

  可持续仍是课题

  虽然拥有辉煌历史和众多拥趸,但体育地标尤其是传统体育地标的可持续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即便是马拉卡纳体育场这样的世界知名体育地标,在连续承办了2014年巴西世界杯和2016年里约奥运会后,也一度陷入设施陈旧、场馆运营困难的尴尬。

  “体育场馆的建设和布置能否与其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是考验一个地区体育发展能否融入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首都体育学院校长,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可持续性咨询和建设委员会委员钟秉枢在接受采访时认为。

  在钟秉枢看来,围绕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场馆不断建设和完善的同时,周边还要建设很多可供举行小型体育赛事活动的辅助配套场馆或设施,从而形成大小场馆设施的有机结合。“体育设施的综合利用既要吸引品牌赛事活动,还要将其变成一个训练基地、体育运动打卡地和体旅休闲度假胜地,才有可能吸引更多人群形成可持续发展。”

  在复合经营可持续发展方面,很多体育地标近年来都在做着积极尝试,例如向以体育场馆为核心的体育消费综合体转变。

  为此,工体在改复建过程中也确定了以体育场馆为核心,打造综合性消费载体的总体思路。据悉,“新工体”将搭配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城市体育公园和3万平方米的湖区,打造开放型城市体育公园,形成集赛事、体育公园、购物、公共交通系统于一体的文化体育消费流线,助力培育体育消费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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